文 | 林芬律师
■ 恒和信第三党支部书记
回首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文化,共同富裕早已深深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之中。管仲讲“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孟子云“贤者与民并耕而食”, 《礼记·礼运》描绘了大同社会,都是共同富裕思想的根源所在。我们党走过百年奋斗历程,取得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改革开放、脱贫攻坚等一系列重大历史成就后,在第二个一百年的重要历史时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反映,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司法大有可为。
一、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是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
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经济稳步发展的坚实基础。目前的国际局势纷繁复杂,一些国家的人民饱受战争之苦,政治极化严重,国家贫富分化,这种情况下,安宁的生活尚不能满足,更不可能谈“共同富裕”。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纵观国内,我们国家总体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和严重刑事犯罪现象。比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该类犯罪行为涉及受害人群较多,短时期内成为社会焦点或民生痛点,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前,疫情反复跌宕,经济下行压力有可能进一步增加社会矛盾,疫情好转后社会矛盾可能体现为案件的爆发。这就要求司法系统各部力量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判可能发生的新动向和新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发挥司法职能,将人民群众的损害降到最低,依法精准打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夯实共同富裕的人民基础。
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对法治永恒的追求,也是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所有法治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司法板块,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尤其需要把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立法到执法,公平正义应当是一以贯之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办理完每一个案子,若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地走出法院,欣然接受判决,甚至诉讼当事人能握手言和,和好如初,这必定是执业生涯中值得骄傲的事,也是法治工作者的努力达成的终极目标。
三、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互联网经济、流量经济等新型经济形式催生了部分新型职业,如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主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近年来,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出现,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部门需要加快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新型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依法规制超时加班、就业歧视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劳有所得、同工同酬,切实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同时疏导、化解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就业稳定,为实现共同富裕助力。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提出的宏大目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实现这一宏大目标,司法大有可为,司法也将是高质量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坚信司法最终会提交一份让人民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