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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123期 | 依托咪酯,10月1日起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发布日期:2023-09-25

【重要动态】

1.“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2.依托咪酯,10月1日起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3.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

【热点关注】

1.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典型案例

2.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司法部发布三件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3.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口岸进境入侵,最高检会同海关总署、最高法开展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

 

【重要动态】

1.“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依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共计二十条,从准确适用法律、畅通诉讼程序、强化综合治理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其一,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

其二,指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其三,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其四,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其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就落实协助取证、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衔接配合、促进综合治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2.依托咪酯,10月1日起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公告称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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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1年中国毒情报告》指出:“受毒品供应和流通数量‘双降’影响,国内主流毒品价格居高且普遍掺假,部分吸毒人员为寻求麻精药品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以满足毒瘾。”部分吸毒人员为缓解毒瘾,转而寻求其他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滥用,而依托咪酯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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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成都市公安局官网)


依托咪酯的危害包括:短期内高剂量反复使用,吸食者极易形成依赖,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视物模糊、口齿不清、手抖、乏力、走路不稳、易怒、记忆空白等症状,轻则颤抖、头晕站立不稳,重则产生幻觉、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的精神障碍,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另外,吸食依托咪酯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长期大剂量使用则容易导致死亡,原因是继发性依托咪酯导致肾上腺素皮质抑制。

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同时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

从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对于非法生产、持有、贩卖、吸食依托咪酯的,将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3.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

2023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提出了新要求:

其一,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职责。

1.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结合追赃挽损工作,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以及与违法犯罪事实的关系等情况。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自洗钱”犯罪相关证据,并将“自洗钱”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自洗钱”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将“自洗钱”犯罪事实列入起诉意见书相应职务犯罪事实中叙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涉案人员涉嫌“他洗钱”的,应当及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种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摧毁源头性犯罪组织和职业化犯罪团伙,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当追踪相关资金来源和去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洗钱犯罪相关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其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可以同时通报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当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犯罪线索。经审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建议监察机关统筹处置,或者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监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犯罪,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与贪污贿赂犯罪一并提起公诉。

其二,提出要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会商,依法精准打击洗钱犯罪。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加强洗钱工作重要数据和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其三,提出要强化协同作战机制。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洗钱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介入、强化协作配合等方式,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上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挂牌督办。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和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及时报告。

其四,提出要深化源头治理。

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在办理洗钱犯罪及相关上游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从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方法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热点关注】

1.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强调以“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8万余件,判决人数3.8万余人。

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为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及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均与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疗美容药品、特病药品、口腔科非处方药品等不同药品类型,包括网络犯罪、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医保骗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律师对五件案例的典型意义作如下梳理:

1.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

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和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地购买制售假药的设备、原材料,销售渠道也更加便捷,假药加工网点往往设置在出租屋等隐蔽场所,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被告人灌装假药后通过网店销售,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639万余元,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

2.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

宫颈癌是严重威胁女性健康的恶性肿瘤,适龄女性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发生率。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我国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造成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一系列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属于注射剂药品,也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具有较好的除皱效果,在医疗美容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应认定为假药。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从医保骗保者手中低价收购,加价贩卖,牟取非法利益。部分不法分子甚至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加价贩卖。一些“中间商”长时间从事前述犯罪活动,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严厉打击医保骗保犯罪,斩断犯罪分子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为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5.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

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的区别,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甚至有不法分子在非消毒产品上擅自标识“消字号”,以消毒产品名义宣传疗效,冒充药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要注意审查药品的名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说明书等材料,对没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药品名称及说明书反映的产品功能与批准文号不符的,要谨慎购买和使用。

2.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司法部发布三件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2023年9月20日,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发布3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积极履行职责使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新担当新作为;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统一、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专门机关为主体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良好效果。

1.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本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主动接受教育管理,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成效的一个缩影。

2.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本案例以在大学就读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工作对象,强调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兼顾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与学业发展,突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以再社会化理念引领社区矫正,落实了对青少年罪犯的司法保护和重新犯罪预防要求。

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主动履职,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思想根源,客观评估潜在风险,积极发挥矫正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协同作用,适时开展教育帮扶,妥善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现实问题,切实将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3.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口岸进境入侵,最高检会同海关总署、最高法开展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

2023年9月19日,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动,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口岸进境入侵。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以及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境外物种传入途径不断增多,对我国生态安全、生物安全构成的威胁持续加大。

据悉,今年1月至8月,全国海关从进境寄递、携带物品中累计截获禁止进境活体动植物1826种,其中包括巨人蜈蚣、红狂蚁、斑纹蝾螈等我国尚无自然分布的动植物796种,并打掉多个非法引进“异宠”的犯罪团伙。

为进一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全国海关、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将联合开展行动,加大线索搜集,强化对货运、携带、寄递、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的外来物种查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司法震慑;建立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积极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自觉远离、抵制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的合力。

相关部门表示,各部门将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此次行动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坚决防范外来物种通过口岸跨境入侵,坚决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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