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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 | 43期:进口产品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4-04-10

问:投标人分项报价表的分项报价与总价不一致,是否属于澄清范畴?

答:属于澄清范畴,但有修正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当日是否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述三十日为最迟期限,并未禁止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当日签订合同。

问:进口产品如何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的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关境内区域,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但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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