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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反悔实务判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5-17

作者:蒲毅律师


关于放弃继承反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除了将“翻悔”修改为“反悔”外,其余内容与《继承法意见》基本一致。通常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翻悔”、“反悔”均应理解为民法上的撤销。 

对于反悔的具体原因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条规定并未列明放弃继承反悔的具体原因,而是由法院根据放弃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作出决定,为司法裁判预留了极大的空间。这就需要相关法官在具体审判时,将我国《民法典》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立法规则与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量。”“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法院应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予以审查。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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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上述明确观点,但仍显抽象,对实务参考价值有限。为此,笔者在检索既往实务判例基础上结合权威司法观点进行整理,以供律师办案参考。

一、放弃后能否任意反悔

典型案例:(2018)陕07民终755号

裁判摘要:根据该解释(继承法意见),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均有权翻悔。该条意见对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的“具体理由”表述不详,且难以规制。对此,应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审查。《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合法原则。本案原告李某确表示对其此前放弃继承的意思予以翻悔,系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该行为并非《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原告申请参加诉讼并分割遗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分析简评:从总体上看,典型案例支持任意反悔。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放弃继承不能任意反悔。如果放弃继承后可以任意反悔,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之债权人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放弃继承制度的目的落空,不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放弃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而收到其他继承人给付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可能由其他继承人通过借贷方式获取后支付。若放弃继承人任意反悔,会害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只有基于法律上之理由,放弃继承反悔才具有合理性,才能维护继承关系之稳定。本条规定通过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反悔予以限制。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应当对此予以承认。因此,我国虽没有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具体理由,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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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反悔的常见情形

(一)未向相对方表示放弃

典型案例:(2017)吉01民终3789号

裁判摘要:虽被告范某、韩某在公证处表示放弃对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权,但该意思表示并非向二原告作出,而是表示由第三人何某进行继承。在与二原告就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时,被告范某、韩某未再向二原告表示放弃继承权,要求依法进行继承。因此,不应认定被告范某、韩某已经放弃对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权。

分析评论:《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而《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遗产管理人”这一相对方。二者均规定了放弃继承应向特定相对方表示,但并未规定未向特定相对方表示的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作出放弃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定义务等,即应为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放弃继承并不以该放弃意思表示传达给其中一个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为效力发生的要件”“放弃继承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但基于公示公信的考虑,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需送达给特定人员,以起到公示的效果。”“如果在其他继承人知道放弃继承之前翻悔,放弃继承不为其他人所知,则虽有效力,但因及时的终止,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影响其继承。”

(二)放弃声明非本人书写

典型案例:(2023)辽03民终1577号

裁判摘要:被告赵某1签订了《放弃遗产声明书》,放弃对西尚房屋的继承,赵某1在开庭前向该院提交《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因为该声明书是打印好的,只需要被告填写部分内容,且没有落款日期,剥夺了被告的继承权,同时考虑到被告赵某1身体残疾及经济状况,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赵某1签订的《放弃遗产声明书》不予承认,被告赵某1对赵某某的房产有继承权。 

分析评论:显然,放弃声明非本人书写不等于声明虚假,尚不足以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在他人书写或提前打印声明的情况下,弃权的真实性保障变弱。对此,有观点认为,“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继承表示确非其在理性状态下作出,或者存在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使其不分得遗产将明显不公,则法院有权承认其反悔,允许该当事人参与继承,以维护公平原则。”据此,法院结合案件其他因素,从公平角度出发支持反悔也具有合理性。 

(三)碍于亲情而放弃继承

典型案例:(2021)鲁07民终8603号

裁判摘要:五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三次庭审中表示“对涉案的财产坚持要求继承相应份额”,理由为“在上次庭审过程中,五原告碍于原告刘某2与被告刘某1的兄弟关系,在面对面时确实有难言之隐,因此作出了违心的表示,庭审后觉得说了确实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刘某3等五人对放弃继承反悔,发生在遗产处理前,其反悔理由符合情理,为维护其法定继承权利,对此予以承认。

分析评论:显然,继承人之间多为血脉至亲,因此仅以存在亲属关系支持反悔未免失之过宽。而本案原告所谓的“难言之隐”是否另有所指也不得而知,无从进一步判断反悔理由是否合理。笔者发现,这类说理不充分的情形还较为普遍,有的裁判对支持反悔理由完全避而不谈、有的仅描述当事人主张,还有的则笼统地表述为“结合本案实际”等。

(四)方便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典型案例:(2022)京02民终5253号

裁判摘要:白某1、白某2上诉称蔺某、白某2等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均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了该保险金,而蔺某则称书写放弃保险金的声明系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方便领取保险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规定。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蔺某所述具有一定合理性。

分析评论:为方便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而放弃继承应属于“真意保留”,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类似情形还有“为了诉讼方便在相关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等。”理论上认为,“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可以概括为两个规则。规则一,当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时,被保留的真意不影响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规则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内心真意时,以表意人的真意为准,该意思表示无效。”在典型案例中,基于证据等因素法院并未从该角度认定放弃继承效力,而是将其作为反悔的正当理由。

(五)对遗产、继承人存在误判

典型案例1:(2021)京02民终12421号 

裁判摘要:牟某1、牟某2既长期不在北京生活,也不了解张家坟×号院的现状,其在未正确认识该院可能存在大量遗产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方的引导下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知晓真实情况后,也有权对该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典型案例2:(2018)云01民终540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段某5、段某4、段某3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理由是:原来以为只有原、被告继承,所以放弃继承,现有其他人参与继承,所以不放弃继承。该理由符合情理,法院对其放弃继承的反悔予以承认。

分析评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继承人发现自身对于遗产价值认识错误涉及的利益较大时会考虑对该行为予以撤销。所以,当对遗产价值认识产生重大错误,从主观上影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成,在客观上对于生活造成影响重大时,应适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在财产价值巨大,对各继承人利益影响甚巨的情况下,基于一般日常生活习惯和社会常识判断,此类错误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应认为属于可撤销的错误。”显然,对继承人(人数)的误判与对遗产价值的误判相同,均会直接影响继承人可能分得的遗产价值,因此也有适用重大误解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也可达到否定放弃继承效力的目的,但承认反悔的可适用情形更加广泛”。典型案例也采纳该思路,未从重大误解的角度进行论证处理,而是将其作为反悔的正当理由。

(六)放弃的基础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2021)浙0291民初2514号

裁判摘要:《继承析产协议》与《家庭协议》同日签订,其中分别包含遗产继承及此后的家庭事务安排,四原告主张两份协议内容具有关联性,四原告放弃继承系基于对家庭事务的特定安排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有事实依据。根据《家庭协议》,被告赵某4需承担原告陈某生老死葬的相关费用,并且将一套拆迁安置房登记于原告陈某名下,但诉讼过程中,被告赵某4要求原告陈某生老死葬费用由应由其与赵某1、赵某2、赵某3平摊,且对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问题态度反复。现被告赵某4虽已就案涉房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其自认该协议尚未实际履行,故本案遗产实际尚未处理完毕。四原告以被告赵某4不履行《家庭协议》为由对放弃继承翻悔,本院予以承认。

分析评论:在实务中,继承人协议由部分继承人有对价地(获得补偿)对特定遗产放弃继承的情形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对能否部分放弃继承权未作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只允许部分放弃已继承遗产的所有权,不允许部分放弃继承权”,“部分放弃对特定遗产的继承不属于部分放弃继承权,因为此时已经不属于放弃继承的范围,而是继承人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有律师持相同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不包括就个别的遗产作部分放弃。

如果仅就个别遗产表示放弃,实为关于遗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而非放弃继承”。而公证实务界则认为,“考虑到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尚不成熟(特别是没有遗产申报、公示和清算制度),目前,公证实践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也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

在放弃继承反悔问题上,公证实务界认为,“放弃继承人不得以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履行私下达成的条件,撤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笔者认为,在是否支持反悔问题上,还是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如客观上确实存在放弃继承是基于继承人之间协议,实际上属于有对价的部分放弃继承,当放弃继承的基础条件因其他各方不履行而发生变化时,可以认为反悔具有合理性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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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蒲毅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学会会员、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省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2017-2018年度成都市优秀律师。

 

相关参考:

■ 参见王薇:“外国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载《重庆社会科》2007年第1期(总第146期)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 其他类案:(2019)渝03民终568号、(2022)鲁1428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

■ 高兴著:《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处理难点精解》,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68页

■ 如(2021)皖16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

■ 如(2020)京01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书仅载明“崔某5虽事先出具协议放弃继承,但诉讼中其作出声明表示对遗产陷入错误认识,法院对其主张予以确认”,未论证其提出的“受到了欺骗”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 参见(2019)豫14民终1204号、(2020)苏09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

■其他类案:(2018)川15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 纪海龙:“真意保留何去何从”,资料来源:https://www.civillaw.com.cn/zt/t/?id=34459,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14日

■ 其他类案:(2019)川13民终4041号民事判决书

■ 其他类案:(2021)京0102民初14538号民事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