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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向出借人分期归还款项,出借人能否在全部债权归还期限届满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发布日期:2023-04-11

01引入

小张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小张作为债主向小李出借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小李无法偿还全部借款,小张和小李又另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小李在未来的两年内,分5期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协议签订后,小李未按还款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小张归还款项,仅归还了小部分,而还款协议上确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未到,同时,小张发现小李可能有转移名下财产的行为。焦急的小张向律师咨询:我能要求小李立刻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吗?

02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文主要讨论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双方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通常会采取“借条”“借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下来,而这样的纸质材料在法律上,则会被认为是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备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款项出借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义务就此履行完毕,若按照约定,借款人能按期按时归还借款,双方也就都皆大欢喜,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现实生活中,借款人的赖账手段可谓是层出不穷。

03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也遵循法律法规对合同关系的规制。人民法院对于借款人已经出现某些违约行为,出借人的债权有极大可能受损的情况下,会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本所律师根据自身承办案件情况及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已生效判决的研究发现,主要有几种观点可供支持,具体如下:

观点一:出借人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向借款人主张一次性还款。

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尽管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并未届满,但因借款人已有逾期不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出借人根据不安抗辩权起诉合理适当,因此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

2.借款虽未全部到期,但由于债务人对于部分已经到期的债权仍旧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现有客观事实能够证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存在着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认定债权人享有不安抗辩权,故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的诉请。

观点二:出借人可以基于对方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款。

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借款人应按照借条及还款承诺载明的内容履行还款责任。虽然还款承诺上有部分还款履行时间未到期,但鉴于借款人在出具还款承诺后仅履行部分的支付义务,且在出借人一再催促下,依然未按约履行归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因之前的到期义务已经没有按约履行,权利人不可能再期待将来义务人会认真履行义务,可以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未到期的款项。

2.尽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依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要求借款人全部清偿债务。

3.债务人未按约定归还已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无法按约履行之后的债务,债务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关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原告有权在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欠款的偿还责任。

4.现有客观事实显示,债务人有采取其他行为致使自身履行还款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观点三:出借人可以基于法定解除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款。

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分期还款的,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应还款项,且未归还任何借款,第二笔应还款项临期的情况下,债权人一并起诉要求归还的,系避免另行起诉增加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有权结合原告主张以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本案中对余款一并处理。根据双方约定,债务人在第一笔款项逾期后未归还,也未向债权人申请延期,直至债权人起诉时仍未归还款项或申请延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

2.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按期还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

3.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债务人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案涉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归还全部款项。


04法律规定与事实认定——借款人常见违约行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相对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出现以下行为的,可以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如:对方出现经营管理不善、负债超过合理比例、资产被相关机构查封、冻结、扣押、严重资不抵债、有破产的倾向性表现;出现将名下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或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出现通过离婚析产将名下的不动产或大量财产分割给配偶的行为;出现丧失商业信誉的新闻,如三鹿奶粉的“大头娃娃”事件、某火锅店“地沟油”事件、某大牌公司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等等致使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对商业主体的评价产生断崖式下降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则涵盖了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直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例如出现了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民间借贷中则常常表现为在借期届满前,借款人明确告知出借人“我没钱了”“你的钱我还不上了”“那你去起诉我吧”等明确的文字或电话表述,而在借期届满后,出借人起诉时,可以提交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作为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方迟迟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且在相对方催告后仍旧拖延履行方面,在民间借贷领域,典型行为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迟迟不归还本金;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常表现为在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金的借贷类型中,借款人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月息,经借款人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支付月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看起来类似,但其实不同。其区别在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民间借贷领域,同样是出现借款人明确告知出借人“我没钱了”“你的钱我还不上了”“那你去起诉我吧”的行为,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就主张权利的,则适用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而如果是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才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05结语

回到开头提到的问题。一方面,小李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小张发现小李存在转移名下财产的行为,又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转移财产”的规定,尽管最后一期还款期限未到,但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小张当然有权要求小李一次性偿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建议:为了降低出借人的风险,预防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其他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秩序案件的发生。当出借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立即还款。如果对方既不提供适当担保,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如期履行,出借人应立即主张对方违约,及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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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薇律师

恒和信合伙人,擅长民商事专业领域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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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舒蕾

恒和信律师助理,诉讼法学硕士,协助团队合伙人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