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一老人被宠物狗的狗绳绊倒,摔倒在地。事发后,一女孩将宠物狗带离现场。老人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近年来,为引导公众文明饲养宠物,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但宠物(犬类居多)伤人事件仍屡屡发生,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那么,在宠物伤人事件中,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受害人、第三人分别哪些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其中,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对动物享有占有等支配地位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相关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2、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3、饲养人遗弃动物或失去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该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划重点:养宠物,需对它们负责到底。即便是被遗弃的宠物,其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的主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二、受害人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判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点和难点,通常以一般人的经验法则来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如被饲养的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受害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监督管理义务履行情况等。
受害人在下列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故意将自身置于动物侵害高度危险之中,最终造成损害结果;
2、故意窃取、挑逗、投打、投喂被饲养的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引发动物侵害造成损害结果;
3、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划重点:别轻易“招惹”他人饲养的宠物,否则自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
第三人过错一般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诱发动物致害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根据第三人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责任。如果存在多个第三人侵权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数人侵权的规定,认定不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划重点:假如张三招惹李四的宠物咬了赵二,张三难逃担责。
四、民事赔偿责任范围
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具体赔偿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拓展:《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者:翁建民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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