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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47期 | 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劳动者能否以单位未交社保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4-04-17

47期内容提要:

❑ 新法速递

◆ 人力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审理劳动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

◆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重点法规

◆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 热点案例

◆ 因工作与领导互殴,被打到肋骨骨折!算工伤吗?

◆ 公司迁址员工不去上班被解雇,是否构成旷工?

❑ 专题探讨

◆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典判决

◆ 郭某与北京某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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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案 例

1.法院判决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案例 

■(2021)粤01民终1796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黄某提交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显示,A美容馆已以广州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黄某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故对黄某要求A美容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京01民终871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律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让人老有所依并在生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本案中,广州B公司因故委托杨某生活所在地的单位为杨某缴纳了社保,杨某获得并享受了相应的社保待遇,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至于广州B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因而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广州B公司、北京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津01民终5434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基于公司注册地及上诉人户籍地委托第三方已在天津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及上诉人随时可查询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却从未提出过异议,且上诉人就社保缴费基数违法问题未能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认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社保缴纳主体违法、社保缴纳基数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案例 

■(2021)京03民终21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首先,陈某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D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公司深圳市E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某缴纳社保,但陈某系在北京朝阳区为D公司提供劳动,陈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陈某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D公司委托第三人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D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市E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某缴纳社保未经过陈某同意,仅通知过陈某,陈某对此不予认可,D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本案D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某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D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2)皖1881民初228号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G百货商店与被告彭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2008年6月至2014年5月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参缴社会保险;2014年6月至2021年10月,原告以外包单位安徽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及指定的账户为原告参缴社会保险,该外包单位接受委托可以代理原告为被告参缴社会保险,因被告与该外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者以其自身名义和其指定账户为被告参缴社会保险,转移了原告自身法定义务,损害了被告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以原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9)沪0116民初112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表示已经委托了广州市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缴纳社保,但并非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以此作为理由之一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02、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观点并不一致,且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观点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前文(2021)京03民终219号案件与(2022)京01民终8713号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如(2021)京03民终219号案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层面未明确规定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笔者梳理了各地的司法裁判规定,目前仅《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明确规定:“1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2021)粤01民终17968号案件中,劳动者援引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但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采纳劳动者的观点,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就业、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有违《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此外,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存在较多风险:一是,目前基于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缴纳保险可能导致劳动者因工受伤时社保经办机构以劳动者与第三方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无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可能引发部分企业伪造劳动关系相关材料骗取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三是,可能引发用人单位、第三方、劳动者之间的诉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四是,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和/或被行政处罚。

但不得不承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现象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密切相关,用人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员工户籍地等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就业政策、购房政策、入学政策等多与社保挂钩,基于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沟通协商情况、劳动者是否知情及同意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劳动者是否已经通过行政手段依法救济等因素综合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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