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政采问答 | 20期: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投诉自己?

发布日期:2023-09-27

01.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投诉自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则不涉及自身权益受损,而投诉则是在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或被超时答复时提起,未依法质疑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02.质疑处理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未全部参加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程序是否违法?

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质疑处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参与协助答复质疑,此非法定的质疑处理必经程序,而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的行为不属于评审行为,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必须参与协助答复质疑,若只有部分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参与协助答复质疑,不违法。

03. 若供应商所属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与政府采购中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提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微信图片_20230928102258.png 

微信图片_20230928102311.png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