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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恒和信 | 万全:从侦查员和辩护律师角度交叉看《不完美受害人》

发布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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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热播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引发热议争论。该剧由周迅、刘奕君、林允领衔主演,钟楚曦特别出演,陈数特别主演,颖儿特邀出演,董洁特邀主演。

剧中由“强奸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风波展开剧情。与普通的女性题材以及普法剧不同,《不完美受害人》的故事情节严谨严肃,因此引发律师群体的关注讨论。

让我们一起看看,“圈内”人士万全律师的追剧感悟。

一、本片可取之处

■立意:本片对于职场女性被骚扰、鼓励勇于反抗不畏上位者强权等立意是值得肯定的。

■警示:本片对久居上位者具有警示作用,提醒各行各业的当权者在“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对法律丧失敬畏,对过往成功带来的社会地位、权力和金钱的力量过渡迷恋,往往会带来致命的“失控”。不要以为权力和金钱带来的光环就是自己的个人魅力,比如成功多次自信说的“对她,我可以打包票”,然后屡屡打脸,其实这个细节是存在可取之处的。

■普法:本片基本吻合司法实践也部分反映了我国司法环境的进步,强调了我国司法针对类似案件的进步以及偏重对女性保护的精神,有一定的普法效果。

■ 道德审判层面本文不做评述。

二、司法实践简述

简要说明:任何案件司法机关对“不完美的受害人”都是相对宽容的,这里我们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道德瑕疵”、二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前者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法定性”且较少产生法律效果。后者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定性”,常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被规定了法律效果。受害人的行为可能具有某种“道德上的瑕疵”,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之一便是通过权保障人的权利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来保障个体的“自由”。且“道德”常常具有很强的“文化性”“地域性”“变化性”的特点,所以现代法治不能因为纯粹的“道德瑕疵”而否定法定的“权利”。而任何案件中,受害人都或多或少不完美,人总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例如被诈骗案的受害人中有一些会因贪图小便宜导致后果怕丢脸及家人责罚而谎称被施加迷幻药结果血检没有药类成分,被盗受害人中有一些会夸大被盗财物金额,伤害案件受害人中有一些会刻意隐去自己追骂他人的前因等等,并非本片的QJ罪才有“不完美”一说。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是偏重女性的,整体在理性考虑社会一般理解、男女体格差异、上下位压迫程度等要素;且随着社会的宽容及司法精神的进步,作为受害人羞于面对甚至悲愤自责认为只是自己有错的受害人现象以及“受害人有过错论”的现象也在减少,这是整体的、值得肯定的进步。从职场领域的类似案件来看,以罗翔为代表所主张的“同等男女,明确的拒绝才是拒绝;上下位不对等男女,明确的同意才是同意”的刑法平衡社会地位压迫要素理解的思想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并且呈现出对社会一般理解分析的重视。

简单来说,目前即使是“性工作者”也有不同意权也可以成为本罪受害人,司法理论上讲,“我可以无限勾引你,但是法律保护我在最后一刻说不的权利”。都是我国类案司法精神进步及现代化的实践体现。

三、侦查员角度

类似案件收到报案,刑侦队长首先会考虑的问题是证据以及证据获取、保存的紧迫性,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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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一般的侦查员都会做完如上工作,何况本片预设的是大都市的金融街派出所及刑警队办理本案,这样的地方,可以负责的说,哪怕是一个醉驾案或者酗酒非正常死亡案,警察都会前往喝酒现场调取证据并制作同桌人员笔录及现场服务人员旁证笔录。本案牵涉上市公司,不管当日释放还是决定刑拘,至少体检照片(轻微外伤很快会失去痕迹)、证人笔录(随着时间推移、证明力会大幅度降低)、酒局现场监控(排除有无起哄、串谋灌酒共犯)、血检、尿检等事后无法补救的证据必须固定,否则一旦出现反转或者舆论热炒,整个公安局都会因客观证据抢救不足陷入“保护伞猜测”的风暴之中。

细节评述:本案即使受害人一开始否认,首先,如果从血液酒精含量加之旁证证实细节如果证明深度醉酒而“不能反抗”是不需要受害人事后确认的;其次,如果血液中有迷幻药、催情药、毒品等成分,结合监控和旁证也是嫌疑人明显采用了“不能反抗”的方法也是不需要受害人事后追认的。剧情中,受害人对犯罪事实开始否认,事后追认的行为部分左右了案情侦办。但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是否采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作案方式更多依靠客观证据证明,而非完全依靠受害人主观证据证明。例如通过检测血液中是否含有迷幻药、催情药、毒品等成分;提取相应区域监控视频;走访证人获取旁证等方式获取客观证据;还会第一时间考虑14岁法定性同意年龄等重要“一票否决”因素。

当然,如果这样在本片中刻画一名起码合格的侦查员的形象,展示如此多的本应实践中当时当日会被警方固定的多维度客观、主观证据,尤其在次日侦查机关封存了关键视频以后,本片确实没法展现如此多的冲突并最终演到29集。为了冲突和反转,女队长形象做出的让步使演员本人也很难驾驭角色并争取到公安及相关群体观众的认同,以至于笔者和曾经的战友们讨论时,侦查员基本认为女队长的角色设定哪怕有其后初衷的解释也极其反智。

另外,既然女队长对受害人如此共情,那么为何受害人第一次在侦查单位接受询问时,询问完以后两名女警均转身离开留下受害人独自一人坐在询问室,这对真正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刑警和心理比较细致体贴的普通人来看会造成极其不舒服的感觉,一般情况下类似案件受害人尤其情绪不稳定的受害人在办案场所警察不会留下其一人独处,要考虑到自伤、自残、情绪反复、来回翻供等可能性,尤其自伤以后若其受伤照片被不明情况媒体公之于众,警察是无法说明受害人是在现场被嫌疑人所伤(嫌疑人致伤,指控构成QJ罪可能性大幅度提高),还是在办案场所受伤?本人经历过的类似案件询问,只见过耐心将受害人像婴儿一样拥在怀中的温柔女警用言语不断肯定其勇于再次揭开伤疤、为其解开心结的情景,绝不会看到丢下这种敏感案件的受害人在办案场所独处的情况。

四、辩护人角度

(一)关于本案剧情模型的巧妙之处以及初入行律师必须注意的“陷阱”。本案因受害人第一次的否认,没有受害人所以未立案,此时在此模型下,林律师携带协议见受害人一家是可行的,但其后已立案侦查,还是毫无顾忌的见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误导。在侦查期间,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见受害人及其家属要非常谨慎,如果被害人同意见面安全来讲最好获得检察院或法院的同意或者退一步来办,至少要保留受害人同意的证据,指导嫌疑人自行协商还要特别注意防范嫌疑人实施威胁手段。否则:妨害作证罪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会反噬到辩护律师身上。实践中,受害人见律师后翻供,律师被判刑;律师提交受害人满14周岁可以同意,后骨龄鉴定确实不满14周岁,律师被判刑的案件是存在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求证。

(二)关于林律师第一次携带《协议》去受害人家的表现。林律师是在成功对赵寻已经做好了思想工作的铺垫,案件没有立案不在侦查期的前提下前往受害人家,受害人的爆发在于成功的态度和林律师的形象,林律师这时一直还端着律师标准形象,哪怕被赵寻质问时起码可以共情、可以拉拉手回复“虽然我是成功的辩护人,但作为一名女性和一名律师,我理解你并誓死保护你的权益和隐私”等努力的语言都没有,当天她没有完成难度不大的使命,然后理所当然的回到成功处汇报,已经辜负了成功的努力自己也失职,又作为和赵寻的同性别不再去继续努力沟通,其实已经没有了后续表明其反戈一击心路历程的机会。此时信任在现实中,明显应该直接信任崩塌,在第一次去受害人家时律师范端起来后面剧情林律师又对赵寻感同身受确实很不符合前期专业律师、会投融资刑事也在行的人设。所以后续剧情发展显得比较突兀,这也是本片林律师的“变节”难以说服大量观众的核心原因。

(三)关于控告罪名、案由选择的问题,即本片结局是否真属于“正义反转”。性骚扰不是刑事罪名,性骚扰在本片中涉及的是民事责任。“性骚扰”仅是一种生活化的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罪名”。其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包括“强制猥亵罪”“侮辱罪”,而本片中涉及的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通常是以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请“侵权之诉”的方式解决。但赵寻“想通”后选择的路径依然是刑事路径即QJ罪,所以大结局会带给不少普通人不同情赵寻,不能等同于“反转”的感觉。那么选择路径时,是否应该考虑承认不是QJ罪,一开始就选择更事实求是的请求权,并由林律师明晰刑事、民事、行政权利的区别更加合适,也会让赵寻的形象显得更真诚一点。

(四)关于事后成功和赵寻见面的录像效力问题。刑事证据需要考虑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辅助证据的层次以及伪证的可能。本片预设成功事后单独找到赵寻,对其非常耐心和宽容,在此环境下赵寻明确承认没有强迫,那么,这个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么?甚至是推翻指控的证据?答案是不能的,事后追认与侦查机关做出来的反复翻供的笔录没有区别,另外,视频只是拍摄了二人,没有客观反映周边环境,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尽责防范的是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利用信息差或者强权事后威胁,假设赵寻及其代理人提出该事后视频可能是成功或者林律师先威胁后拍摄而成,或者视频外有成功一群兄弟和下属提着砍刀、钢管押着赵寻家人要求赵寻配合拍摄,法院断然不可能采信,而且这种情况,才是真实在现实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且司法机关极力避免和排除的场景。反观李怡的视频,才属于客观、当时、当场的证据,反而有一定证明力,当然偷拍、偷录是否可以被采信属于又需要大篇幅讨论的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五)关于林律师向成功、李怡解释延长拘留期限的表述。延长拘留期限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不属于检察院批准范围,林律师对成功、李怡的解释暴露的基本功问题比较严重,本文无心挑刺,只对印象深刻的这一点提出说明。

(六)关于辩护人转身又为受害人代理程序合法和职业道德问题本文不予评述。

五、对本片的总结

(一)本片的案情情节应类似于一个司法考试模拟题(确实达不到司法考试真题的严谨度),明显糅合了主持人涂某被诬告陷害案、企业家刘某某案、明星吴某某案、取快递被造谣案、某教授被女学生举报案等一系列热点案件的元素,本片情节设计野心太大,所以无论是讨论题还是主题从专业上讲,或者从社会一般人的理解来讲都很难让人感觉逻辑融洽,也很难对观众向赵寻这个角色设定产生认同感,反而影响了立意也冲淡了实践中侦查、司法机关的客观努力与进步。

(二)本片的侦查员(女队长)和辩护人(林律师)都给人一种极其不适的感觉(不针对演员个人,演员表现和张力是本片的加分项)。从法律工作的角度来看,出现这种感觉可以总结为一句话:二人均没有表现出对证据的基本尊重,严重背离专业要求,虽然后面有解释二人初衷,哪怕女队长曾经跟着证据没有做好不代表以后就可以一味追求笔录对客观证据置之不理,何况笔录也是证据的一种,这种做法无异于“以违法纠正违法”,属于偏执的矫枉过正(过去可能是太偏证据间接导致女队长不想看到的后果,现在的做法明显要直接坑害一大批人包括但不限于民警形象、政府公信力、单位、上级、战友、嫌疑人、受害人等)。现实中,也没有哪个侦查单位不允许在收集和保存好基本客观事实尤其不可能事后补救的证据后不允许侦查员尤其队长“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并带有一定的人性色彩,本片反复又突兀的反转已经完全脱离了预设的理想形象,关键时刻又没有表现出基本的、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共情力(如上文所述侦查员丢下受害人在办案场所独处、律师第一次单独见受害人端着范儿等等),以至于后面的反转中说出的“金句”像是在背诵某些颇有影响力大案中的宣言显得很不自然流畅。所以,各个角色的设定为了多重反转很是为难演员本人,个人认为,专业形象设定和《女人不再沉默》(女性角色的塑造更饱满)、《我不是药神》(警察尊重证据也有共情力)、《烈日灼心》(内心冲突和反转更恰当)、《毒舌律师》(律师的转变和共情力更充分)等片中的类似角色设定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六、尾声

本片对本人的一处强烈代入感:多年前,本人20余岁,侦破一起比较恶性的系列类似案件,通过嫌疑人的供述结合现场指认,沿途监控配侦引导,知道了另外一些未报案人的信息,经过多方考虑和上级希望尽量重判的要求,本人配合一名女警对其中一位未报案受害人展开工作,女警先电话沟通被臭骂一顿,我们二人在确认其任何家人都不在家的情况下再次电话说明征得同意后女警进门,我在外,而她依然无法说服受害人配合制作报案笔录,女警出门那一刻,我犹豫着站了十余秒,用手轻轻再次叩响大门;门开了,泪流满面的当事人跪在门口“求求你们不要影响我的家庭和孩子,求求你们不要为我查案了,你们守住这个线索和消息一辈子好吗?”那时我开始明白为什么我第一个师傅告诉我有时他宁肯当初没有排查到这种受害人线索。我们放弃取证并郑重承诺保密,退出后很久,在归来的警车上,唯留一人一声沉重的长叹,侦破,也不会完美,那么,谁又有勇气向陌生人哪怕是警察撕开过去的伤疤?谁又有勇气面对家属态度的不确定性?侦破类似案件会不断使我们拷问自己究竟想成为一名追求怎样的案件结果的警察,代理类似的案件也会不断使我们拷问自己究竟想扮演怎样的一名追求共情还是平衡亦或是绝对程序正义及证据规则的律师?所以本片赵寻的父亲打赵寻耳光的一幕深深的刺痛了我过去的职业荣誉感,构建大家理想的证据认定规则和惩戒体系,不是靠警察侦查、不是靠思想冲突、不是靠情绪宣泄,而是要靠全社会的共识以及文明的进步。

倘若社会和文明的进步到受害人就是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正当,全社会都没有道德审判和社会评价贬低;到女性不用考虑“我现在不敢拒绝,怕他有过激反应,旁边的人又不会保护我,我现在只能虚以委蛇,自己保护好自己以后报警”,更不用顾虑“我如果报警了,老公会不会打我,男朋友会不会断然离开,周边朋友、邻居会不会一生对我和父母指指点点”(以上心声亦系本人作为刑警时常听到的类案受害人敞开心后的真心话)。与其带着情绪或者对立思维讨论受害人的不完美,不如对世界处处存在的不完美,法律世界的不完美,裁判规则、证据规则的缓慢进步抱以主人翁意识以及必要的宽容与肯定。那么,本片立意的善意的初衷才算是达到了。

至于为何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性的保护有所偏重并得到整体正面评价,笔者在此推荐一部自己看过后,再也没有勇气看完第二遍的电影《被处以石刑的索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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