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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13期:评审结束后撤销投标,剩下不足3家供应商,是否应当废标?

发布日期:2023-08-09

01.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注销,财政部门是否可以终止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除此之外,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规定其他终止处理的情形。此种情况投诉人主体终止,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认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02. 评审结束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若剩下不足3家供应商,是否应当废标?

答: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按照民法典中要约的相关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时已经承诺了投标有效期,评审结束后,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此种情况不应当废标。

03. 在图书货物采购项目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了某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出版的图书,图书由出版社委托的印刷公司印刷,图书的制造商是出版社还是印刷公司?该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此种情况中,图书的生产企业是出版社,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则不属于企业,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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