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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88期 |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重要动态】

◆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热点关注】

◆ 最高法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共三件刑事案件

◆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重 要 动 态


01.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2月9日是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天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腐败增量难以有效遏制。最高检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意见》对加强行贿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准确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落实反腐败斗争部署要求。

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担当履职,高度重视、积极履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检察贡献。

二、要坚持“一起查”的主基调,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一)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

(二)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三)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三、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四、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实配合制约。

(一)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

(二)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落实好办案衔接规定,确保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促进凝聚共识、协同发力。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五、要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标本兼治。

(一)要促进提升行贿犯罪治理效能,强化数字检察理念,分析研判相关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和背后的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者专项报告。

(二)要加强预防行贿法治宣传,揭露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释放坚决惩治行贿的强烈信号,彰显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态度,促进形成杜绝行贿、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热 点 关 注


01. 最高法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共三件刑事案件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二、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

三、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明确了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02.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

该批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重申或明确。比如,案例一明确,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所涉个人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案例二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信息类型的界定、刑事处罚标准的确定,以及庞杂的信息数量核查等问题,仍亟需加强指导。通过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以期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深入贯彻实施,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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