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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6期 | 人格权编:对肖像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2-11-23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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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三开发了一处创意农场,可供游客游览拍照以及采摘水果。为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张三擅自编造“明星吴某某曾光临本农场”的消息,并制作了明星吴某某的大幅海报和广告牌作为农场的宣传。张三的行为合法吗?

答:张三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明星吴某某的肖像权。在网络时代,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群众,都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肖像曝光在社交媒体或公共网络上,但我国法律对于个人的肖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没有经过他人的许可不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

法条链接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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