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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 30期 | 机长违规饮酒被停飞降薪,索赔18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2-11-18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30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全国人大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 人社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

◎ 山东省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8号)

-重点法规:

◎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热点案例:

◎ 机长违规饮酒被停飞降薪,索赔18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

◎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猝死谁之责?法院判决外卖平台及雇主赔偿150余万元

-专题探讨:

◎ “互联网+”模式下,外卖人员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经典判决:

◎ 李某与某通信公司无锡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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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案例-

 

01◆ 机长违规饮酒被停飞降薪,索赔18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

新闻简介(上观新闻)

2019年11月,叶某作为某航空公司航班机长,带领所在机组人员在驻澳大利亚墨尔本期间外出聚餐,且有饮酒行为。次日,该机组通过航前酒精检测后完成航班飞行任务。执飞当日,网上出现关于航班机务组驻外期间聚餐饮酒的严重负面舆情。

数日后,叶某在接受公司调查时,先是否认有外出饮酒,后写下《检查书》承认此事。公司认为,叶某的饮酒行为违反单位规定,据此作出对其停飞36个月,免去高级飞行管理职务等处分决定,并按每月2480元支付其停飞期间基本工资。而此前,叶某的月薪在11万元左右。

2021年叶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飞至今的工资差额181万余元,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叶某遂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禁令仍违规饮酒,对航班的飞行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且事后蓄意隐瞒饮酒事实,对抗公司调查以躲避处罚,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舆情影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也违反了其签署的《飞行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飞行员系特殊工作岗位人员,较普通人应具有更高的责任意识。叶某作为机长,明知《飞行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中“驻外期间禁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规定却外出饮酒,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舆情发生后接受调查时仍否认驻外期间有饮酒行为,嗣后在《检查书》中承认驻外期间饮酒事实。叶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惩戒,以彰显解决劳动争议合法、公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未对叶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顶格处理,而是作出“停飞36个月,免去高级飞行管理职务等处分决定”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自主权。且自饮酒事件发生后,叶某未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公司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叶某发放工资合法合理。

02◆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猝死谁之责?法院判决外卖平台及雇主赔偿150余万元

新闻简介(北京日报)

外卖员刘某某在2021年5月19日凌晨送餐过程中突发疾病,因系深夜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最终因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身亡。事发后,刘某某家属将外卖平台A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外卖平台A公司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公司B公司与刘某某构成雇佣关系。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A公司、雇主B公司、刘某某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10%的责任,外卖平台A公司承担20%的责任,雇主B公司承担70%的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点评分析

平台经济中,外卖骑手与平台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是承担相关责任的前提。相比传统法律关系,平台经济中涉及主体相对较多,查清相关主体身份,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责任承担的基础。且“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相关主体为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及用工风险,通常会与其他公司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协议等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用工单位也多与外卖骑手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B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是合作协议,B公司系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该用工形式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刘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B公司应该承担雇主责任,而A公司与刘某某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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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律师

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副部长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企、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为超2000家企业提供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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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鑫锐律师

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院,深度了解劳动人事、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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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芬律师

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翻译专业硕士研究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劳动法等专项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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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艳律师

恒和信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台湾淡江大学,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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