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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 27期 |热点案例:女孩加班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22-08-09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7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 成都市为四川省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 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重点法规: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89号)

-热点案例:

◎ 34岁机长辞职被国航索赔1066万,法院:赔210万

◎ “22岁女孩加班猝死”,是否构成工伤?-专题探讨:

◎ 名为“合作协议”,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经典判决:

◎ 聂某某与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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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一、34岁机长辞职被国航索赔1066万,法院:赔210万

1.新闻简介(上游新闻)

2006年,林先生由国航出资予以培训,进入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林先生至国航处从事飞行员工作。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先生在国航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成为机长。2020年10月29日,34岁的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然而,国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66万元。

国航诉称,根据培养规律,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飞行员的培训费用发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发生的。林某某须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

林先生辩称,与国航并未就所谓培训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更没有对相应的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另外,国航未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国航为其主张的对林某某进行的培训做出过任何费用上的支付。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航对飞行员培训不但是法定义务,也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毫无法律依据。后经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担任飞行岗位,在进入国航工作期间,国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某某亦认可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某参加了国航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法院对国航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点评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除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个方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涉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服务期的约定。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协议,对服务期期限及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

二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则不能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根据报道所披露的信息,本案中的双方虽未签订相应的协议,亦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但劳动者一方参加专项培训等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法院参照相关规定酌情进行裁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22岁女孩加班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1.新闻简介(南方都市报)

日前,浙江杭州一名22岁女孩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突发疾病进ICU抢救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7月27日,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当事女孩家属处了解到,女孩已于7月26日不幸离世。

7月29日晚,杭州市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发布核查情况通报。根据通报,当事人徐某某2021年9月27日进入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习,2022年7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后正式入职,从事直播运营工作。7月5日起因身体不适请假,7月8日到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诊并入院治疗,7月26日不幸去世。经查,该企业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 (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直播运营人员如夜间开展直播的,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当事人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的情况,均已在第2天安排补休。虽然当事人在此期间每日工作时长未超过法定上限,但该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规范行为,我们将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点评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当事女孩系因突发心肌炎而引发猝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即使其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因其死亡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24小时,故很难根据该规定认定为工伤。

那么本案当事女孩的家属应当如何获得救济?

(1)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民事赔偿

若相关部门及当事女孩家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女孩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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